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1942号
四川中鑫恒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众擎易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辉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四川中鑫恒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众擎易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辉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47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解除广西众擎易举投资有限公司(建行)、安徽省辉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475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47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