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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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108执保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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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众擎易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辉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众擎易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辉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2843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冻结广西众擎易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行)存款93178.63元,实际冻结84098.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5日止。
如当事人需补充查封、冻结或置换保全物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并提交具体保全物,逾期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284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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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