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5)湘05执469号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XX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责令你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院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中路1129号
邮编:422000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