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1563号
原告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姝亭
书记员  张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