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晋城市宏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310号
原告: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76GX99。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晋城市宏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MA0L44HQXA。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晋城绿海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宏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晋城绿海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晋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焦 圆
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