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鑫苑名家鑫福园9号楼东1单元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76GX99。
法定代表人李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3月2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建党
执行员  周永宾
执行员  陈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帅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