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1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根立,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鑫苑名家鑫福园9号楼东1单元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76GX99。
法定代表人:李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欧阳,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7.0元,减半收取38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国会审判员李泉钦审判员李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雷东
书记员吕翼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