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卫治国诉钱松林、***、安徽庐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卫治国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钱松林、***、安徽庐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所有房产(坐落于合肥市滨湖区天山路与紫云路交口滨湖世纪城徽杰苑18幢1603室,不动产权第1003925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钱松林、***、安徽庐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钱松林、***、安徽庐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所有房产(坐落于合肥市滨湖区天山路与紫云路交口滨湖世纪城徽杰苑18幢1603室,不动产权第10039251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手续,以延长期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