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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72民初57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陕县。
委托代理人:邓成举,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西楼016幢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满。
原告***与被告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1元,减半收取计25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陈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