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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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3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西楼016幢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永海,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彬,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双方就一审判决达成案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晖
审判员周娜
审判员樊瑞娟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姜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