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奇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72民初1504号 原告: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西楼16幢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新桥街解放东路2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奇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用430000元、违约金15600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施工费用100000元,撤回违约金部分诉请。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要求庭外和解,原告因达成和解,于2022年8月1日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奇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