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3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雄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火车站广场东侧5号区C楼5层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RMCT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祖雄,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仙霞路李湾安置点小区8号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6863176R。
法定代表人:童行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雄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安徽雄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3执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峰
审判员***
审判员许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