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21民初199号
原告:安徽雄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火车站广场东侧5号区C楼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时用,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青年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熊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雄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