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3352号
原告: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B座714室。
法定代表人:丁守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艾尔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许牧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艾尔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张锦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丹
书记员郑靖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