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与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新宽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99号

原告: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YWL3H。

法定代表人:丁守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晓恒,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庆,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城关三河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16985。

法定代表人:孟凡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龙,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勇,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宽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经六路旁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665187264。

法定代表人:张静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新宽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0.5元,由原告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