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保40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YWL3H。
法定代表人:丁守民。
被执行人:池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94527015J。
法定代表人:钟军。
申请执行人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池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549064.51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池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549064.5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