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251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YWL3H,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
法定代表人:丁守民。
被执行人:安徽长生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中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研发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耿兆翔。
本院在执行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长生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黄邓明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