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413号
申请人: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宋宏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军,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清,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丁守民,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571.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常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571.98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23元,由申请人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