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5253号
原告:合肥市慎成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斯瑞新景苑。
经营者:蔡心元,男,1954年8月11日,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国金大厦2701商业(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0389XB。
法定代表人:孙晓志,经理。
被告:戴昌胜,男,1976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合肥市慎成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昌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昌胜名下银行存款25070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本院作出(2020)皖0103财保36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昌胜名下银行存款25070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昌胜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因本院生效判决被告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不承担法律责任,故现被告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昌胜名下银行存款250703?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一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