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701号
原告:苏连贵,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婷婷,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川,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2701商业(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0389XB。
法定代表人:孙晓志,总经理。
原告苏连贵与被告张志川、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4月12日,原告苏连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连贵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连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苏连贵负担。
审 判 长 胡世中
人民陪审员 方必胜
人民陪审员 花 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宣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