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皇冠路(十里乡)大观政务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03K164786454。 被执行人: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2701商业(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0389X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0803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54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