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2238号之一 原告:宣城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办事处泥湾社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956722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2701商业(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0389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宣城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2022年7月26日,宣城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宣城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