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02民初349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河南秋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山路东段**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黄荣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秋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网上立案后,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