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秋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602民初14号 原告***,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鹤鸣花园小区1号楼东2单元401号。 委托代理人***,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秋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山路东段2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秋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