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22民初7244号
原告: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朱集村贺蒙路谷堆胡6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TQAG4Y(1-1)。
法定代表人:杨全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宁,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经七路东侧、经八路西侧、纬五路南侧、南外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QD4W6M。
法定代表人:丁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冶公司)诉被告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下称润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663305.26元及违约金399495.8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合计3062800.9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公司2号厂房设备基础工程及场地硬化工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5日,其与润盟公司签订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设备基础工程及场地硬化工程施工合同。润盟公司将位于蒙城境内的2号厂房设备基础工程及场地硬化工程发包给其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二个月内支付合同约定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其按照润盟公司提供的图纸和要求进行施工。该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润盟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3563305.26元,但仅支付90万元,下欠2663305.26元。合同第九条第4款约定,润盟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合同总价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嗣后双方多次协商工程款支付事宜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润盟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四冶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亲自施工,而是将工程交给无资质的高红友、王伟实际施工,且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无权要求其支付工程价款。四冶公司请求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没有经双方结算,要求支付违约金、请求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已完工部分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有权拒付工程款。为了工程顺利进展,其已支付工程款90万元,依法应当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四冶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2018年6月5日四冶公司与润盟公司签订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设备基础工程及场地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四冶公司承建润盟公司2号厂房设备基础工程及场地硬化工程,设备基础工程价为110万元;30cm厚10%灰基土,C30商砼15cm厚,5mm金刚砂(绿色),据实测量,单价为206元/㎡;C30商砼15cm厚,5mm金刚砂(绿色),据实测量,单价为175元/㎡;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二个月内支付合同约定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若工程无质量问题,质保金在保修期期满后十日内付清;润盟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期按照合同总价每日千分之三向四冶公司支付违约金。润盟公司聘请刘成作为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督,并派出公司员工丁翀作为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合同签订后,四冶公司将工程交由他人实际施工,工程已部分完工,其中设备基础已全部完工,场地硬化部分完工,已完工部分经验收合格,刘成和丁翀也进行了现场签证,认定质量合格。在施工期间,润盟公司的其他合作方的工人因纠纷堵门,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于是双方在2018年12月5日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混凝土地面(15cm)已完工程量9856.21㎡,灰土地基础共6828㎡,灰土地基平整14880㎡。润盟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支付工程款40万元,同年12月3日支付了20万元,2019年1月29日支付了30万元,已共计支付90万元。
本院认为,四冶公司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其与润盟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设备基础已全部完工,场地硬化部分完工,润盟公司聘请的技术人员及其派驻的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逐项签证认可,后因润盟公司大门被人围堵,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停止施工后,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润盟公司在结算后即应支付工程款,其已支付了一部分,对下欠的工程款应当继续支付。四冶公司要求润盟公司支付工程款2663305.26元,其对混凝土地面(15cm)单价按206元/㎡计算,对照合同第三条第1款1.2项及1.3项,1.3项是混凝土地面(15cm)的价格,1.2项是混凝土地面(15cm)加上30cm厚灰基土(即1.3项加上30cm厚灰基土)的价格,而30cm厚灰基土双方在工程量结算清单已单独结算,故混凝土地面(15cm)应按175元/㎡(合同1.2项)计算,该部分总价为1724836.75元(9856.21㎡×175元/㎡);灰土地基即合同中约定的30cm厚10%灰基土,根据合同第三条1.2及1.3项,单价为31元/㎡,四冶公司要求30cm厚灰基土按27元/㎡结算,未超过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该部分总价为184356元(6828㎡×27元/㎡);四冶公司要求灰土地基平整按5元/㎡结算,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价,但5元/㎡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符合合同法“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的规定,故该部分总价为74400元(14880㎡×5元/㎡)。设备基础已全部完工,按合同约定该部分总价为110万元。综上已完工部分总价为3083592.75元,润盟公司已支付90万元,还应支付2183592.75元。四冶公司要求润盟公司按每日万分之五(即月利率1.5%)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违约金在合同中的表述为逾期付款滞纳金,其该项诉讼请求没有超过双方约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对四冶公司要求支付的其他款项,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四冶公司要求就已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尝权,应于润盟公司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2018年12月5日)起6个月内行使,其逾期未行使,本院不予支持。润盟公司辩称工程尚未完工,未达到支付工程款条件,因停工不是四冶公司的原因,双方协商后已进行了结算并支付部分工程款,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润盟公司辩称工程质量问题,因其聘请的质量监管人员和派驻现场的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给予了合格签证,经本院释明对质量问题有异议应当申请鉴定后,其拒不申请鉴定,对该辩称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83592.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83592.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但总金额不超过399495.8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02元,减半收取1565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17元,由被告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7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