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2民初7244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朱集村贺蒙路谷堆胡6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TQAG4Y。
法定代表人:杨全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经七路东侧、经八路西侧、纬五路南侧、***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QD4W6M。
法定代表人:丁**,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账户(账户:20000542782610300000114)存款3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在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的存款330万(账户:20000542782610300000114),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