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406民初1670号
原告***、***、杨秀军与被告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三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军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秀军撤回对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四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秀军负担。
审判员  李孟文
书记员  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