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财保384号
申请人:安徽省鸿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人民政府大院内1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省鸿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10万元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安徽省鸿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安徽省鸿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鸿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10万元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鸿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一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