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81民初423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林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花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时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