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1259号

原告:***,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为人,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K8F1X。

法定代表人:袁家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巢湖市烔炀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810032693397。

法定代表人:陈松,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烔炀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210元,本院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金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雅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