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景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景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5民初660号 原告:福建省景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兰路8号金域兰湾A区2幢3梯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5936175X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5MA334C1X6B。 法定代表人:郑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洋,上海兰迪(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景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景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景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景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90元,减半收取计17745元,由原告福建省景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