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丰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212民催31号
申请人:河南丰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3341673553R)。住所地:郑州市、政通路南、嵩山路东1幢1-2层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丰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河南丰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1040005228444931、出票日期2016年7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28日、票据出票人宁波亿历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新东方电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中国银行宁波市。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丰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河南丰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毛增辉
审判员***
审判员申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