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财保21号
申请人:安徽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青年小区21幢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2962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282828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皖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锦绣大道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585546498。
申请人安徽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7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皖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徽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诉前保全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皖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款9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