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02执保27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8030645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牡丹城1-1栋网点1-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MA2NGK7W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