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5民初4021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广东岿宏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095875415Y,住所地:河源市越***与永和东路交汇处{**中源广场***5栋}项目(推广名:华达万福基金中银大厦)18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权。
第三人:**,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诉被告***、广东岿宏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5元,减半收取计33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 德 能
人民陪审员 练 玉 方
人民陪审员 钟 方 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