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967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l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新城区药城路88号30幢第3层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590579381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岿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越***与永和东路交汇处(**中源广场***5栋)项目(推广名:华达万福基金中银大厦)18层14号,统—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095875415Y。
法定代表人:李宗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岿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岿宏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56181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3967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岿宏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56181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