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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3102民初52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南大路广州******建设1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92337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越***与永和东路交汇处(**中源广场***5栋)项目18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095875415Y。 法定代表人:李宗权,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计12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谭玉娟 审 判 员 何 菲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雷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