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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咏建材有限公司等与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3778号 原告:江西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进贤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负责人:万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进贤县分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897元),由原告江西某公司负担,依法退回原告江西某公司1872元(由于原告在本案中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