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

大连铁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民终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铁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盐北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118626922G。

法定代表人:孙日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长安西路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718331343A。

法定代表人:冀金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铁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20)冀118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照一审邮寄起诉状、判决书、及上诉人上诉状中所标明的上诉人住所地地址,经向上诉人邮寄开庭传票,期间2021年2月24日用电话联系上诉人(手机),并告知2021年3月1日两点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对其上诉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至开庭之时,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大连铁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连铁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7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大连铁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永胜

审判员  王江丰

审判员  张竞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