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

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与**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62号之三

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豪,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

被告:**只。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涛,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与**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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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朋会

人民陪审员  陈淑云

人民陪审员  马 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