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62号之三
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豪,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
被告:**只。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涛,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与**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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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朋会
人民陪审员 陈淑云
人民陪审员 马 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