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

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6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豪,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

被申请人:**只。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涛,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冀1181民初1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只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只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只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扣押、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朋会

人民陪审员  陈淑云

人民陪审员  马 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