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6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豪,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
被申请人:**只。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涛,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冀1181民初1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只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只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只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扣押、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朋会
人民陪审员 陈淑云
人民陪审员 马 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