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创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徐州市公安局王杰派出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303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创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乾,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徐州市公安局王杰派出所,住所地徐州市。
负责人:***,该派出所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创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徐州市公安局王杰派出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创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03执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