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创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丰县特殊教育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21民初3594号
原告:江苏创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高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满静,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24日生,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丰县特殊教育中心(原丰县聋哑学校),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军,该中心校长。
委托代理人:XX涛,该中心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该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创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国金、丰县特殊教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创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国金、丰县特殊教育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创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创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65元,由原告江苏创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