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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31029号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万科云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晓莹、孟展礼,均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v>
法定代表人:徐智能。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晓莹、孟展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赛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赛翼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593775元;2.判令赛翼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9688.75元(593775元×5%);3.判令赛翼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5日,**公司与赛翼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P301201807001)。《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赛翼公司就“深圳大学宿舍拆建工程”向**公司订购一批涉案设备,合同总金额为593775元;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涉案设备送到赛翼公司指定地点;送货后180日内赛翼公司一次性付清货款;赛翼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每天按应付款部分的万分之四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履约部分金额的5%;因本合同协商不成的,向赛翼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7月25日,**公司依约将涉案设备一次性送至《设备购销合同》指定的送货地址,赛翼公司的员工林彬检验无误后签字确认验收。2019年1月20日,付款期满,但经**公司多次催告,赛翼公司均以“公司被收购,无人管理”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货款。2019年2月26日,**公司向赛翼公司开具总额为5937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公司及赛翼公司之间的《设备购销合同》成立生效,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公司已妥善、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赛翼公司一直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业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特提起本案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赛翼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5日,赛翼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就“深圳大学宿舍拆建工程”向乙方采购725台H**品牌的无线AP,总金额为593775元;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完成系统设备的高度技术服务工作,甲方180天内以电汇方式一次性付清货款,乙方送货后须即时提供合同等额的16%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每天按应付款部分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能履约部分金额的5%。
2018年7月25日,**公司将案涉货物送至赛翼公司指定的收货地址,由收货人林彬签字确认。
现**公司主张赛翼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
诉讼中,**公司提供了其开具的货物验收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录音资料证明**公司已送货并开具发票的事实。**公司还称送货时因赛翼公司其他的配套设备尚未到位,不具备调试的条件,故只是进行了安装,至今赛翼公司一直对产品未提出过异议。
赛翼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举证。
本院认为:**公司与赛翼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依据《设备购销合同》的约定,赛翼公司应于签约后180天内一次性付清货款,逾期则应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的5%。现**公司提供了货物验收单、发票等证明赛翼公司已收货的事实,赛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提出抗辩,本院对**公司有关拖欠货款的陈述予以采信。赛翼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公司要求赛翼公司支付货款593775元及违约金29688.75元(按逾期货款的5%计算)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赛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3775元;
二、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68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0元、财产保全费3640元,由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敏敏
人民陪审员  刘淑贞
人民陪审员  梁丽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晶惠
蔡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