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人马联合测控(泉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04执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万科云广场A栋610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人马联合测控(泉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新南社区万虹路158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人马联合测控(泉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504民初3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人马联合测控(泉州)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货款3533000元、违约金5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违约金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闽0504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郑奕镇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