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桐庐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桐庐龙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2执1996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1435909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桐庐龙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朝霞路145号,组织机构代码321943640。
法定代表人***。
桐庐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桐庐龙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22民初6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龙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桐庐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保安服务费98000元和从2016年8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866.5元、执行费2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桐庐龙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桐庐龙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桐庐龙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桐庐龙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桐庐龙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龙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唤,被执行人桐庐龙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并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18年10月底之前先还款10万元,剩余的届时按还款情况再做还款计划。截至2018年9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桐庐龙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桐庐龙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桐庐龙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22执19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建安
审判员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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