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安博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安博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05执字4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建业。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安博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安博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9000元,执行费为2435元。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安博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安博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4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