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2331号
原告:乌鲁木齐安博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敦辉,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华美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安博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华美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安博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退还1230元,应收受理费123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