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安博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安博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财保1号
申请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7516567xxx,住所地新疆***齐市水磨沟。
法定代表人:魏新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xxx,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8964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896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段凤梅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董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