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西蓝天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齐市西蓝天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元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101民初1500号
原告(反诉被告):***齐市西蓝天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四道叉169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新市区苏州路68号(苏州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侯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岳,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齐市西蓝天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庭审中,被告******元商贸有限公司当庭提出反诉。2022年1月25日,原告***齐市西蓝天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元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市西蓝天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元商贸有限公司均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市西蓝天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准许反诉原告******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97元,由本诉原告***齐市西蓝天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6元,由反诉原告******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济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淑萍